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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投資移民台灣最基本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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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投資移民台灣最基本的條件為:投資新台幣六百萬元、具香港或澳門的永久居民身份、身體健康且無犯罪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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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投資移民以取得居留證之主要流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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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入台灣的全民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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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領有居留證並連續在台住滿6個月,期間可出境一次(不超過30天),投保後即可享用全民健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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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或定居要向哪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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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持相關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務站提出申請。(申請居留未入境者可向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駐外館處申請,申請定居請入境後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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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居留期間入出境是否要再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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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如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於居留期間須另申請許可才可以入出境;如持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因已含有入出境許可,於居留效期內不須再申請許可即可出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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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定居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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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計算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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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以「連續1年」之條件申請者:自申請日往前推算1年內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出境未超過30日。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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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之條件申請者: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2年內在臺灣地區居留,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 |
(三) |
以「居留滿5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183日以上」之條件申請者: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許可居留者,連續居住滿5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183日以上。 另外如以依親事由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3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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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居留證效期有多久?效期屆滿要如何辦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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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居留證件有效期間為1年6個月至3年,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許可居留者為1年至3年,證件效期載於居留證上請自行參閱,於有效期間屆滿前30日內,可持居留證件及居留原因繼續存在之相關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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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以配偶身分在臺居留,何時可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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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配偶身分申請來臺居留,經許可居留後,原申請居留原因繼續存在者,其婚姻關係應存續3年以上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並在臺居留一定期間(指自定居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1年,1年內得出境30日,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得申請在臺定居;故以依配偶申請居留、定居後至設籍之時間需因人而異。舉例:港澳配偶103年3月25日經許可居留,婚姻關係期間已生育子女、居留1年期間出境未逾30日,最快可於104年3月25日後,檢附應備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在臺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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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未滿12歲之子女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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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其至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入境後向移民署服務站提出小孩定居申請,並檢附以下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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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1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照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
2. |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3.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辦理,三個月內有效)。 另未滿六歲者,得免辦理健康檢查,但應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備查。 |
4.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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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證明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2) |
入出境證件。 |
(3) |
父母2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4) |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檢附父母雙方之同意書。(父母離婚則附有子女監護權者之同意書)。 |
(5) |
未婚而生育子女須先完成認領手續;婚前受孕者,須加附DNA血緣鑑定書及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或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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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
6. |
證件費:新臺幣600元整。 |
7. |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
8. |
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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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學生如何申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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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規定,香港澳門居民欲以學生身分申請來臺居留,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准來臺就學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就學者,已取得分發通知書申請入境者,持憑向香港警務處或澳門身分證明局申請之警察紀錄證明,逕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或澳門)辦理驗證手續,並同時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或澳門)申請入境,入境後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居留(須檢具申請書、照片、香港澳門居民永久居民身分證、近5年內警察紀錄證明書,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分發通知書、在學證明或學校出具之公文、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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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證之香港或澳門來臺就學學生,是否畢業後仍需返回居住地滿2年後始得申請在臺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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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畢業後因就學原因消失,無法繼續居留,可於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2年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後段之規定),或得依第16條第1項第8款規定,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工作,申請居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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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如何申請來臺短期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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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來臺短期停留,請至移民署駐外據點申辦臨人字號入國許可,移民署未設據點地區請至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辦。 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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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書,並附最近3個月內2吋白色背景照片1張。 |
二、 |
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
三、 |
僑居地居留證明。 |
四、 |
單次入出國許可證新臺幣600元(單程者300元),1年多次入出國許可證新臺幣1,000元,3年多次入出國許可證新臺幣2,000元。於國外申請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者,免費。 |
五、 |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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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入境停留」或「短期停留」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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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臨時入境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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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非香港或澳門出生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再次以港澳居民身分申請來臺 。 |
(二) |
預定來台停留期限30天以內者。 |
(三) |
該證入境效期為3個月,逾期自動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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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短期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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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非香港或澳門出生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初次以港澳居民身分申請來臺。 |
(二) |
來台停留期限為3個月,得申請延期1次,期限3個月。 |
(三) |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入境效期為6個月,得申請延期1次,期限6個月(未入境前延期費用:新臺幣300元)。 |
(四) |
費用: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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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及旅居海外地區大陸人民如何申請來臺短期停留、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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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出生或非港澳出生且曾赴臺之港澳永久居民,預計在臺停留不超過30天者,可至移民署申辦,或於臺灣機場或港口繳納新臺幣300元辦理落地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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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港澳地區的大陸人民,倘大陸護照已被註銷,又還沒有港澳護照,該以何種身分申請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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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港澳之大陸地區人民,倘尚未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則無法申請港澳特區護照。倘大陸護照已被註銷,則必須憑「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分書」(DI)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向移民署申請來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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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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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持有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件者。(簡稱有效入出境證件) |
二、 |
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係指曾經許可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且進入臺灣地區者) |
三、 |
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香港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外國護照(不含BNO)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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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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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如果透過網路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有效期限3個月(需在3個月內使用否則失效),入境停留期限為30天。考量搭乘遊輪之港澳居民多次入出境需求及便利性,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可選擇「一般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或「搭乘郵輪1次2證(第2次入境限搭乘郵輪)」。 |
二、 |
於入境時申請者,可於桃園、高雄、臺中國際機場、松山機場、基隆港、台中港、高雄港、金門水頭港、馬祖福澳港、澎湖馬公港申請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費用為新台幣300元,可入出境1次,停留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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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於機場、港口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應備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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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入出境申請書 |
二、 |
下列文件三選一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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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入出境證件(收取證件費新臺幣300元折合港幣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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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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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護照上出生地為香港或澳門出生。 |
三、 |
香港或澳門護照(有效期間6個月以上,驗畢退還) |
四、 |
訂妥機船位,並於30日內離境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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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依下列方式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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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民國72年以後,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其入出證件未留存者,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電腦之入出境資料審查之。 |
(二) |
民國71年以前,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民國72年以後未曾再入出境,其入出境證件未留存者,先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境日期證明書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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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港澳居民「臨時入境停留」許可來臺可否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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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經網路申請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即所謂「網簽」)者,得於許可後3個月內入境1次,停留期間為自入境翌日起30日,入境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申請延期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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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者。 |
(二) |
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者。 |
(三) |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者。 |
(四) |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 |
(五) |
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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