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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台投資台幣50萬元設立公司或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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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ign investment to set up a business or restaurant (with at least NT$500,000 capit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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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台投資台幣50萬元設立公司或成立餐廳,可聘僱外籍人士(含印度、印尼人士)。 詳情請洽(02)2762-2258分機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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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usiness or restaurant (with at least NT$500,000 capital) invested or established by foreigner(s), can hire an expatriate (including India and Indonesia citizens). For further questions please dial +8862-2762-2258 Ext: 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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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文件要怎麼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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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原文及中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
(二) |
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僅原文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入國後,連同中譯本(已驗證英譯本)併送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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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證(梅花卡)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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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證(梅花卡)共同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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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表:請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索取申請表。 |
(二) |
於申請表黏貼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
(三) |
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
(四) |
國內醫院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表應使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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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依下列兩種投資移民類型備妥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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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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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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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投資許可函及備查函。 |
(二) |
公司變更登記表。 |
(三) |
最近三年經營營利事業之未欠稅證明及財務報表。 |
(四) |
投資既存營利事業者應附最近四年之員工名冊。 |
(五) |
最近三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名冊。 |
(六) |
其他證明文件。 |
(七) |
證件費:新臺幣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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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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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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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購買中央政府公債證明文件。 |
(二) |
其他證明文件。 |
(三) |
證件規費新臺幣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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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或受委託人向居留(住)地之移民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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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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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承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 |
二、 |
申請手續:填寫申請表1份。 |
三、 |
繳驗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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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僑居留證。 |
2. |
繳驗護照、入國簽證正本。 |
3. |
檢附申請居留目的之證明文件(驗正本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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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親者: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3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等文件)。 |
(2) |
應聘工作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及在職證明書。 |
(3) |
投資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
(4) |
來台留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僑生初次申請需繳入學通知書)。 |
(5) |
研習中文者: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出席紀錄證明。 |
(6) |
傳教者: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及在臺宗教團體出具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
(7) |
長期居留韓僑:外交部身分證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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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繳交2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初次1張、換證1張,同身分證規格)。 |
5. |
繳納證書費:1年效期新台幣1千元、2年效期2千元、3年效期3千元,僑生5佰元、補發5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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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核辦天數:10天(憑繳款收據領取外僑居留證) |
五、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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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籍配偶第1次辦理外僑居留證時,須有國人配偶同行辦理,並核發1年效期外僑居留證。 |
2. |
持居留簽證查驗入國之外國人,應於入國後15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 |
3. |
外國人有繼續居留之必要時,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30日內申請延期居留。 |
4. |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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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外僑永久居留證與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的差別?另外國人是否有其他方法停留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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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一般外僑永久居留證與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之申請程序、資格及證件均有所不同,茲摘要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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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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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外僑永久居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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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以下簡稱移民署服務站)送件,並經該管服務站初審;嗣經移民署移民事務組複審並許可後,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 |
2. |
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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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等人士:向移民署服務站送件,並經該管服務站初審,嗣由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相關機關、單位提供審核意見;並經彙整審核意見後,提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審核,經審核通過後,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 |
(2) |
投資移民:向移民署服務站送件,並經該管服務站初審;嗣經移民署移民事務組複審並許可後,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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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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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外僑永久居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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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須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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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歲以上。 |
(2) |
品行端正。 |
(3) |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
(4) |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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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須持有效之外僑居留證。 |
2. |
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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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等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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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
乙、 |
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
丙、 |
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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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須具備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等申辦一般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條件。 |
(2) |
投資移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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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投資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5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3年。 |
乙、 |
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3,000萬元以上滿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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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須持有效之外僑居留證,得不受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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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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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外僑永久居留證:證件正、反面外觀同於外僑居留證,名稱為「外僑永久居留證」。 |
2. |
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證件正、反面外觀同於一般外僑永久居留證;惟正面上加印一枚梅花圖案,名稱為「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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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外國人以「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條件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者之申請對象、應備文件、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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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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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
2. |
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少見或在奈米及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技術及尖端基礎研究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我國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
3. |
在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少見或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我國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
4. |
在科學、研究、工業、商業及教學等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足以對我國經濟、產業、教育或福利發揮實質效用,且現已因其專業技能應聘在臺居留。 |
5. |
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獲有博士學位,曾獲國際學術獎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
6. |
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獲國際認可,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臺灣地區產業升級。 |
7. |
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世界盃前3名、各洲際運動會第1名;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經其訓練之選手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世界盃前5名、各洲際運動會前3名,或具其他特殊賽事績效而有助提昇我國家運動選手競技實力。 |
8. |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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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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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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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請至移民署服務站索取申請表。 |
(2) |
於申請表黏貼彩色照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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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護照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
3.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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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檢附國內醫院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使用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
(2) |
得於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入國補驗。 |
(3) |
在國外檢驗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檢查項目不完整者,須在國內補驗未檢驗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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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
5. |
符合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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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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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移民業務機構向居留(住)地之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
2. |
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由駐外館處核轉移民署辦理。 |
3. |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出申請,核轉移民署辦理。 |
4. |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機構或依同條第2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提出申請,核轉移民署辦理;無分支機構者,應由本人在臺灣地區之親屬或配偶或其等委託之移民業務機構代向移民署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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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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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得不受居留年限之限制;移民署應先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核意見,彙整後提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審核,俟審核符合資格後,核予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 |
2. |
外國人兼具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
3.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係指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聘僱許可函、學術機構出具之證明等文件;抑或在科學、研究、產業、工業及商業等方面有傑出就或具有特殊能力等之認可證明文件。 |
4. |
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指能證明自身之專業資料,如專業技能證明、研發專利證明、相關專業之著作證明或資格證明(如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之證書)。 |
5. |
其他證明文件係指畢業證書、聘書及推薦函等。 |
6. |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7. |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申請人未檢附,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
|
三、 |
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核發人數:目前獲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人數尚不多。 |
四、 |
外國人經許可在我國永久居留後,何種情形會喪失永久居留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規定略以,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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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
(二) |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
(三) |
經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四) |
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183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五) |
回復我國國籍。 |
(六) |
取得我國國籍。 |
(七) |
兼具我國國籍。 |
(八) |
受驅逐出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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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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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承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 |
二、 |
申請手續:向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經其受理及初審後陳報內政部移民署複審。 |
三、 |
繳驗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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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外僑永久居留申請書。 |
(二) |
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
(三) |
新、舊護照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
(四) |
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
(五)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份(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
(六) |
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一份。 |
(七) |
最近五年之本國及我國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份。 |
(八)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或工作證核准、或視個案狀況要求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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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作業時間:十四日。 |
五、 |
費用:新臺幣一萬元整。 |
六、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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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亦可適用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
(二) |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外國人回溯每年在我國合法居住日數統計表、外國人符合合格居留(住)期間及每年居住日數聲明書,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供。 |
(三) |
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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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移民署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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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
(2) |
請雇主開立之聘雇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
(3) |
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
(4) |
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
|
2. |
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
|
(1) |
最近一年(指申請當年之前一年。如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提出申請,則最近一年係從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兩倍者(基本工資每月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兩倍為三萬五千七百六十元)。 |
(2) |
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
(3) |
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
(4) |
其他經移民署認定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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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三個月內有效)。 |
(五) |
最近五年內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六個月內有效)(含中譯本),並經擇一完成下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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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及中文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 |
2. |
僅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經我駐外管處驗證(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再經我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
3. |
當事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所核發(或驗證)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應經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經我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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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應屬申請人居住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由FBI(聯邦調查局)單位所核發。 |
(七)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檢附,根據居留事由不同而有所差異: |
|
1. |
依親: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
2. |
應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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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作核准函。 |
(2) |
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
|
3. |
傳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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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宗教團體出具之保證書 |
|
a. |
註明該僑擔任之工作為無給職且為全職。 |
b. |
保證並負責該僑獲得永久居留後在臺生活無虞。 |
|
(2) |
該宗教團體之內政部許可證書或法人登記書。 |
(3) |
該宗教團體核發之在職證明。 |
|
4. |
投資: |
|
(1)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2) |
股東名冊。 |
(3) |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
(4) |
經濟部投審會函。 |
|
|
|
若個案特殊狀況,會另行要求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
(八) |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
(九) |
持證人自發證後第二年起,每年居住未達183日者,將註銷永久居留證。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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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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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辦理或展延創業家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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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法令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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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 |
(二) |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 |
(三) |
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
|
二、 |
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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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符合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所定之資格,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 |
三、 |
應備文件: |
|
(一) |
初次申請者: |
|
1.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
2. |
護照、居留簽證正本。 |
3.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核准函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4.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
5. |
證件費: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整。 |
|
(二) |
申請延期者: |
|
1.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
2. |
外僑居留證。 |
3. |
護照、居留簽證正本。 |
4. |
在臺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檢附依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之附表所定資格條件之應備文件,由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受理後,轉請投審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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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三百萬元以上。 |
(2) |
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一百萬元以上。 |
(3) |
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三人以上。 |
(4) |
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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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委託書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 |
6. |
證件費:一年效期一千元整、二年效期二千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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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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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創業家外僑居留證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國外申請者,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由移民署駁回其申請。 |
(二) |
持居留簽證經查驗入國之外國人,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
(三) |
外國人持創業家外僑居留證有繼續居留之必要時,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四十五日內,申請延期居留。 |
(四) |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
(五) |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居留或延期居留,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
(六) |
辦理遺失補發者,須檢附遺失聲明書或報案證明。 |
(七) |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於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該文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政府於香港、澳門設立之機構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八) |
申請人於原居留期限屆滿前,無法辦理居留事由變更,並重新獲核發外僑居留證者,應依限離境。 |
(九) |
外國人來臺投資或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應聘來臺或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居留,於居留效期屆滿前,有必要者,本人及其原經核准居留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申請延期,經核可後,得於原居留效期屆滿後六個月離境。 |
(十) |
變更居留原因者,重新繳費發證,並重新核定其居留效期。 |
(十一) |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或於國內獲核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國後或獲核發居留簽證後十五日內,申辦外僑居留證,逾期者,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鍰;未依限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者,亦同。 |
|
五、 |
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
六、 |
審查所需時間: |
|
(一) |
初次申請者:十天(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及郵寄時間)。 |
(二) |
申請延期者:四十天(包含投審會審查時間一個月;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及郵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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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臺停留,如何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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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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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60天以上之停留簽證入境,且未加蓋不准延期,有事由需繼續停留者,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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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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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表1份。 |
二、 |
護照正本。 |
三、 |
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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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探親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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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探親屬之戶口名簿、外僑居留證。 |
2. |
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書、具父母資料之出生證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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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研習國語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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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學院校國語文中心之註冊證明。 |
2. |
出席紀錄(第一次延期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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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從事宗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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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華宗教團體出具1個月內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
2. |
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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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從事巡迴表演活動者: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
(五) |
代訓之外籍員工: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
(六) |
應聘者及從事工商業務者: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
(七) |
因病無法依限離境者:醫院診斷證明。 |
(八)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有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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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停留延期應於何時提出?最多可延長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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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持60天以上之停留簽證入境,且未加蓋不准延期,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之必要時,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15日內提出申請。每次延長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總計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或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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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持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是否可辦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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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持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入國者,於停留期限屆滿時,應即出境,不得向移民署辦理簽證延期。但如有急性重病、天災、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或其他正當理由者,請逕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