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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通訊

113年1月~2月

二月 2024


本期目錄

壹、國稅局最新稅務新聞

  1.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納稅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113/1/2)
  2.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進行實質投資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113/1/2)
  3. 納稅義務人對滯納金不服,應於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113/1/4)
  4. 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113/1/8)
  5. 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營業稅(113/1/9)
  6. 實際負擔扣繳稅款之扣繳義務人,得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13/1/10)
  7. 個人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13/1/15)
  8. 營業人逾申報期限後始補開立統一發票,惟未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經查獲後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113/1/15)
  9. 我國境內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以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為限(113/1/16)
  10. 營利事業暫估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113/1/17)
  11.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113/1/22)
  12.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13/1/22)
  13. 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應與已扣繳之稅額合計申報股利所得(113/1/24)
  14. 營業人以他人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仍應受罰(113/1/26)
  15.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經查獲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113/1/29)
  16. 個人房地因法院拍賣而移轉,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113/1/29)
  17.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113/1/30)
  18.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113/2/1)
  19. 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113/2/5)
  20.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需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113/2/6)
  21.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證明用途者,仍應申報遺產稅(113/2/16)
  22. 網路銷售應辦理稅籍登記規定(113/2/19)
  23. 購買節能電器若發生退換貨,應繳回已領取之減徵貨物稅款!(113/2/19)
  24. 繼承人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多數決同意即可申請(113/2/19)
  25.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113/2/19)
  26. 營利事業研發支出欲適用投資抵減優惠者,請注意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期限(113/2/26)
  27. 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出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113/2/27)
  28.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地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113/2/27)
  29. 個人經營網路銷售或代購業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113/2/27)
  30.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一併計入(113/2/27)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