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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通訊

114年1月~2月

二月 2025


本期目錄

壹、國稅局最新稅務新聞

  1. 營利事業應留意交際費限額門檻,不得因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114/1/2)
  2. 112年度個人CFC選案查核即將啟動,重點查核4類案件!(114/1/6)
  3. 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要申報房地合一稅(114/1/8)
  4. 房屋稅2.0新制之自住房屋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要件(114/1/8)
  5.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出售之所得應併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114/1/13)
  6. 生前贈與土地,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受贈人有無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114/1/14)
  7. 促銷優惠折扣發票開立之相關規定(114/1/15)
  8. 個人非自願離職售屋,須符合兩要件,才得以按20%課稅(114/1/16)
  9.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但死亡時仍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114/1/16)
  10. 財政部8項租稅新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114/1/16)
  11. 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境外國家或地區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注意境外繳納稅額之扣抵(114/1/16)
  12.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114/1/16)
  13. 營利事業商業訴訟未經判決確定,其損失不得列報(114/1/20)
  14. 利用網路檢舉逃漏稅,應檢附具體可供偵查之逃漏稅事證(114/1/20)
  15. 如因地震遭受災害損失,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114/1/21)
  16.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後,3年內轉售應補繳稅款(114/1/22)
  17. 非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114/1/23)
  18. 對核課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114/1/23)
  19. 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可列報費用!(114/1/24)
  20. 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114/1/24)
  21.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要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114/2/3)
  22. 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注意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114/2/4)
  23. 檢舉房東短漏報租賃所得應提供具體事證(114/2/4)
  24. 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14/2/5)
  25. 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114/2/5)
  26. 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留意是否涉及贈與稅!(114/2/5)
  27.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調高為21萬元(114/2/6)
  28.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114/2/6)
  29. 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提供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核實認定(114/2/7)
  30.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114/2/10)
  31. 11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申請不提供,申請期限至114年3月17日止(114/2/13)
  32. 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114/2/14)
  33. 個人如有符合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營利所得,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114/2/17)
  34. 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春酒聚餐及抽獎活動支出稅法相關規定(114/2/18)
  35.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114/2/19)
  36.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作業時程及相關規定(114/2/20)
  37.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114/2/20)
  38. 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114/2/20)
  39. 營業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約,沒收押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114/2/21)
  40.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114/2/26)
  41. 資產遭法院拍賣,年度結束後依規定計算出售資產損益,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114/2/27)
  42. 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114/2/27)
  43. 營利事業給付派赴國外服務員工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需辦理扣繳申報(114/2/27)
  44. 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借出或無償提供與同業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11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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